据黄某称,2008年6月,他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如果被举报,这些电视台将面临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于是,黄某相继于2008年6月、2008年下半年和2010年5月,招募了胡某、莫某以及颜某(另案处理)成为其“雇佣军”,分别安排3人到其指定的省市,收看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并将广告录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一份广告中播出的产品,将产品批号等信息用手机短信发给黄某。
黄某收到“前方”员工发来的消息后,即在自己开设的“说法网”上,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由胡某、莫某、颜某分别将这些举报材料打印出来,并邮寄给当地党委、政府、工商、药监等主管部门。
各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黄某在举报材料中留有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黄某就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
黄某一旦收到钱后,便在“说法网”上将举报内容删除,制作声明函发给当地工商部门,表示不再追究电视台的法律责任。
据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黄某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1.29万元,涉案多达309起。
由于黄某举报后,广告一直停播,重庆一家电视台不得不与黄某联系。黄某说:“我派了两个兄弟在你们那边,食宿都要花钱,我们公司还要运转,我还要赚点钱。”
这家电视台称:“我们不愿意给钱,还不如把钱拿去交罚款。”
黄某就说:“你交罚款没有用,我还会一直举报。”最后,这家电视台给了黄某8000元。
时间到了2010年5月,黄某直接把电话打到了这家电视台说:“一年又到了哟,你们如果把钱给了,我就不举报了。”
这家电视台早就领教了黄某的厉害,于当年5月25日又支付给黄某5000元。
记者在法院长达56页的一审判决书上看到,黄某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部分,以省市为单位,共列举了10项,一项涉及一个省市,而在一个省市中,又分为若干个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