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严重败坏社会风尚,还是诱发盗窃、抢劫、诈骗等多种犯罪的温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应予坚决打击。但必须划清赌博行为及相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地把握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将其与一般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我国刑法惩处的是那些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赌头”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人;“赌棍”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嗜赌成性,赌博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的人。在本案中,徐某等五人参与了赌场的服务行为,但其行为的本质并非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主观上也没有通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而营利的目的。因此,徐某等五人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