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指对新刑法颁布实施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旧日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新刑法对该行为处罚更轻时,则适用新刑法,即有溯及力,从轻。
对于刑法实行以前发生的,刑法实行以后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按刑法规定作如下处理:
(1)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有溯及力;
(3)如果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新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新刑法重,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