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案件还包括云南大学“2.2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该案中被害人杨开红和唐学李家属就曾分别对马加爵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罪犯马家爵生前本身就是依靠贷款上学的贫困生,而且被害人家属提出赔偿后不久马家爵就被执行了死刑。因而被害人的赔偿要求难以在索赔之日兑现就几乎已成定局。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北京赵公口桥孕妇被害案中,被害人父母也向被告人提出了73万元的经济赔偿。但被告人蔡青本身就是因身无分文饥饿而抢劫,高额的赔偿又从何而来?
据一位法官介绍,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确实不少。有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就知道罪犯没有支付赔偿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空判。罪犯被判处死刑,而且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厅将中止执行。但如果罪犯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笔债务将伴随他一生。只要有财产执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都可以索赔。
据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介绍,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严重但是不能获赔的问题确实很普遍。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罪犯常常身无分文,是为夺财而施暴。这时,法院判决的赔偿很少能够得到执行。在美国,法院曾判决一个普通人17亿美元的赔偿。法院在判决时就已经知道,这笔赔偿金是不可能全额支付的。但是,这时法院的宣判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不能实现的判决,保护的恰恰正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获赔权。
“我这里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现已告破,被害人花去十数万元的医疗费后不治身亡,留下4岁女儿和30岁的妻子,杀人者已落网,可他身无分文,不知可否提出申请,出卖杀人者的身体器官,以补偿被害人。谢谢回答!切切!”这是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一起咨询。咨询者提出的补偿方法让人触目惊心。也有人认为这样做虽然血腥,但也可作为罪犯赎罪的方法之一。但法律专家认为,出卖人体器官是违法的。
据曲新久教授介绍,目前有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福利的方式补偿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国家保留向罪犯追偿的权利。因为罪犯在狱中的劳动所得有一部分要上缴国家,直到偿还完这笔补偿金额。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政策。不过,被害人如果生活困难,是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济的。
曲新久教授还提出,发展商业保险也是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之一。比如罪犯为自己的过失伤人行为替被害人上的保险。我们常说的第三人责任险就是解决被害人不能获赔的一项商业保险。另外在航空事业中,乘客在登机之前上的保险,其中包括劫机等犯罪行为造成乘客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这是被害人为自己能够获赔而上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