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塑造法官形象的支柱,是展示司法魅力的亮点一”。“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学是公正的学问,法官是公正的使者、守护者和实现者”。因此,这里所说的公正是指:对一切诉讼参与人都能公正对待,切实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当事人参与人与社会地位,财富多寡等不同而区别对待,厚此薄彼,真正做到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处理结果的公平。但“法官应了解真实生活和民情、洞察并把握社会发展的走向,把法律规范置于社会的大框架之中,从而更准确的运用法律”就说明了在适用法律上公正不能脱离社会实际生活情况。这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指出:“法官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完人,对于法官的定位应该是公正,当事人的评价不能代表人们对法官的评价。因为当事人有可能是败诉的一方,他们是基于对法官的要求来进行评价的。我认为法官形象的评价应该是以社会公众的评价为标准,法官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首先应从对于当事人的态度做起”。这就是说法官的公正是其职业要求的前提条件,法官应树立公正的职业道德,其首要前提是树立公正第一位的理念,如果法官不具备公正的职业道德,社会就会产生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凡的举动危害更重,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了水源”严重后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作群先所说的公正“这是一条值得毕生为之奋斗且永无止境的路”是全体法官应追求的职业道德和人生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