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相应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待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各种必要补助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然而各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补助的发放,在认识上和补贴数量上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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