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
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因而具有有形性。
中国古代有腹诽罪,即对法令有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史记 魏其武安侯列传》: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诽而习谤。《汉书 食货志》:御史大夫张汤与大农令颜异郁崇,张汤奏称颜异“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载:马尔西亚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
思想不能构成行为犯罪,主要是因为思想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畴,一定的思想只有行诸于外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如果一个人的思想,无论多么邪恶或反动,只保留在自己的头脑之中,思想就不会成为现实,因而不能作为犯罪来追究。更何况,由于思想本身是无形的,如果允许追究人的思想倾向,必然失去确定的法律标准,从而导致专政。因此,刑法只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追究人的内在思想,已成为现代刑法的一条原则。
言论(包括言语与文字)与思想已经有所区别,言 论当然包含一定思想,但言论本身已经不仅仅是思想,它是思想的载体,已经有了一定的客观存在形式。因此,言论作为表达思想、表明主观意图的外在活动之一,可以说是一种行为。言论作为一种行为,也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在民主国家,言论自由是基本的公民权利,因此,言论构成犯罪应该是严格限制的。我国刑法中,只是把那些具有相当程文艺报社会危害的言论规定为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或实行行为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