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存在的不公或者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对人民法院、法官,意见大、评价低。
然而,许多人把这种现象,简单地归结为一些法官素质不高,甚至违法犯罪方面,却较少看到司法的体制与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重大影响。
从现代法治意义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院管理体制存在一些严重的不足,如:司法权的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法官的非职业化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民法院由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地位,与实际履行职责的能力严重脱节,致使其公信力和权威性受损,影响了司法公正。
在追求法治国家的征途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国家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国家沿着法治的道路持续前进,是我们共同关心的问题。然而,加强法官职业化的建设,又是司法改革中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综观世界各国,法官职业化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社会关系的高度复杂化、矛盾冲突的规模化、纠纷数量的扩大化,需要有经过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并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体系、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社会正义感、公正信念、大局观念的法律人才,即:职业化的法官,来公正、高效地解决,客观上对法官提出了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
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公共权力,治理国家。
就人民法院司法来说,一方面,要求通过职业化的法官公正裁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要求通过法官职业化司法活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产生示范效应,从而引导整个社会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因此,法官职业阶层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解决纠纷,更重要的在于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法官职业化建设是通往法治的必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