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完善的适当成年人参与审判制度及其有效的实施离不开保障制度。适当成年人参与审判的保障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求建立强制适当成年人到庭参与审判的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有强制适当成年人参与庭审的制度,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28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法庭有权传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适当成年人到庭;[iii]《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审判长有权命令传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庭;[iv]英国《1993年青少年法》第33条规定,如果少年被告人年龄在15岁以下,法庭必须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庭。除非这样作是不合理的。[v]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22条规定,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现在的保护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少年法院法官应当依职权或依少年调查官的请求发同行书,强制其到场;[vi]香港《少年犯条例》第9条规定,凡有儿童或少年犯被控犯任何罪,其父母或监护人法庭接到要求其出庭的传票而不出庭的,法庭可采取逮捕等强迫手段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庭,犹如他们是法律程序中的证人而被规定出庭一样。[vii]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上述有关国家与地区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出庭,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适当成年人,适用拘传或其他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其次,完善适当成年人参与审判的保障机制,需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建立合理的惩罚制度。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只能“记录在案”,而无任何针对性的惩罚,因此,在实践中,无法对法定代理人的出庭起到促进作用。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建立合理的惩罚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适当成年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情节轻微的,可给予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予以罚款、司法拘留。警告、训诫由审判长决定;罚款、司法拘留应当由审判长提出,院长批准。
注释:
[i] 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进”,《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ii] 孙云晓、张美英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德国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iii] 黄秀道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v] S.34 of the 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 1993.
[vi] 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328页。
[vii]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3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