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立法。建议制定专门的被害人保护法或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应及时立案、迅速查处。警方接到未成年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报案后,就应当立即进入立案程序,由公安机关围绕案件线索来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据,而不是坐、等、靠未成年被害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查证犯罪,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门侦查机关的专业优势、力量优势和技术优势,加强立案程序中侦查机关的力量,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建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被告人经济实力、被害人遭受损害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二)保护隐私。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注意侦查取证方式,尽量不着警服、不开警车去被害人所在学校、社区、村庄取证。在询问与被害人有关的证人时,要避免被害人在场。在接待、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可以由监护人或其他家属、长辈或亲戚、老师陪同,以克服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不适和恐惧感,坦然陈述被害经过。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应掌握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与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间的平衡,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对新闻报道进行必要的限制,任何人,包括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内,不得将被害人的姓名、照片、受害经过等可确知被害人身份的信息公开,不得发表使被害人身份暴露的报道,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被害人人身安全保护和思想引导。在加害人接受刑事制裁措施前,被害人的保护处在一个真空带,这时,就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增强被害人报警意愿,及时有效惩罚犯罪。情感支持和正确的思想引导对未成年被害人战胜被害危机、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走向正常的人生轨道至关重要。为使被害人尽快走出心理阴影,重返社会,笔者建议由当地妇联、学校、共青团组织、儿童福利机构牵头,在司法局下设被害人心理咨询机构,开通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并配备专门的接待室,为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生活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被害人可在第一时间内寻求帮助。
(五)保障知情权和庭审诉讼参与权。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是否立案、是否起诉、是否判决等方面享有知情权,还包括司法机关对罪犯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适用、刑罚执行等也享有知情权,司法机关要履行相应的书面告知程序,并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救济途径。在具体的庭审诉讼中,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和身心特点,为确保实践中对被害人的援助,避免被害人因直面被告人而再一次造成心灵和精神的伤害,可由其自由选择是否亲自参与庭审诉讼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表达被害人的意愿,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面对被告人作证或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到伤害。
(六)建立健全国家救济帮助制度。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经济救济和心理咨询服务。在现阶段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经济补偿机构,将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规范化、制度化,对凡是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都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一方面可以改善未成年被害人被害后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使未成年人在被害后能够尽早康复。补偿资金可以采取国家税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拍卖罚没财产所得、收缴罪犯的罚金等方式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