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告人李某以自己或他人名下轿车,同时在我市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随后李某伙同他人在成都地区虚设投保车辆撞伤行人的事故现场,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当交警到达现场后,车辆驾驶员谎称伤者已送至医院就医。数日后,李某冒充伤者,与假冒的车方肇事人一起到交警队,声称已经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要求调解。交警部门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李某冒充伤者在上面签字。其后李某或冒充伤者、或冒充车辆肇事司机,到成都辖区法院进行诉讼,要求确认损失,由此骗得法院《民事调解书》。李某再以骗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法院《民事调解书》,加上伪造的伤者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各家保险公司在审查上述材料后,均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向李某作出了全额赔付。2004年9月至2006年4月间,李某多次骗保,除每次冒充对象不尽相同以外,手法雷同,共骗得保险金182054元。
近年来保险诈骗犯罪并不少见,但该案与以往的案件相比,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一是犯罪分子手段隐蔽,欺骗性极强。首先该案犯罪分子虚构的事故发生地均在外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与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其次,犯罪分子虚构的事故发生现场非常真实,又谎称伤者已送医院,轻松欺骗了交警部门。再次,犯罪分子伪造的医院出院证明、医疗费凭证等几可乱真,不仔细审查根本无法发现。二是犯罪分子胆大妄为,到法院骗取调解书。一般的犯罪分子对法院避之不及,更何况法院调解书并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必备材料。但该案犯罪分子为增加可信度,竟以虚假的诉讼主体、虚构的事实,到法院立案诉讼。犯罪分子骗取的法院调解书极大地增强了其诈骗的成功率。三是危害极大。该案犯罪分子不是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一次性骗保,而是在多家保险公司、多次进行骗保,骗得保险金数额巨大。更恶劣的是,犯罪分子将在交警、法院等部门骗取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件用于骗保,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的权威性。
该案也暴露出多个部门在车辆保险案件处理方面的漏洞:一是保险公司从保险合同签订到理赔金领取的整个过程都存在漏洞。首先,各家保险公司一般对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都不允许重复投保,即使重复投保,也只能由各家保险公司以投保金额按比例赔付。但当事人是否重复投保,仅凭当事人自行陈述。因此,该案中李某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却无人发觉,并轻而易举地在各家保险公司都获得了全额赔付。其次,尽管“车祸”发生在异地,但保险公司也应委托当地公司进行现场勘查。但该案中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这种委托。再次,保险金领取程序不规范,在一些案件中,李某以他人名义投保,但最后却轻易领到了保险金。二是交警在处理事故时疏于调查,仅凭当事人陈述,未到医院做仔细调查,就认定有人受伤。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不对当事人身份作仔细审查。李某有时冒充受伤行人,有时冒充肇事方,竟无人识破。三是法院对当事人身份、案件事实审查不严。因为都是调解结案,法院办案人员放松警惕,对当事人身份、案件事实都疏于调查,李某冒充他人竟也能轻易骗得调解书。
为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建议各部门在工作上作如下完善:对保险公司而言,应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据了解,该案发生后,我市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信息共享网络,以对当事人是否重复投保等问题进行审查。但该网络刚刚建立,运转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另外,在签订保险合同、领取保险金等环节,保险公司应加强身份审查,不能因为追求业务量而进行不规范操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勘查。对交警部门和法院来讲。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而放松警惕,对当事人身份、案件事实等仍应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骗取权威部门的文书后用作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