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反映司法救助工作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现象,即“民事案件实施司法救助的多,刑事案件实施司法救助的少”、“为司法救助当事人实施缓交诉讼费的多,为司法救助当事人实施诉讼费减交和免交的少”、“法院主动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的多,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司法救助的少”、“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多,无诉讼代理人而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少”。九龙坡法院对此调研分析后认为,五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司法救助工作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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