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不仅是最大的程序不公,也是造成刑事冤案的最重要原因。据统计,至少95%以上的冤案是由于刑讯(包括变相刑讯)造成的。每一起冤案错案,不仅严重侵犯了被错判者的人权,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用多个条文构成“组合拳”来严禁刑讯逼供的发生。如建立了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逮捕后应及时送交看守所并在看守所讯问等等。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刑讯逼供现象虽已得到明显遏制,但是刑讯逼供仍未绝迹,特别是变相的刑讯逼供时有出现。
要杜绝刑讯逼供,还应当进一步堵塞法制上的漏洞,如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在看守所讯问中以及在监视居住期间,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防止侦查人员利用法律没有规定的变相肉刑,如晒、冻、烤、饿和疲劳讯问等来取得供述。
为了真正实现杜绝刑讯逼供,还必须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保证用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从修改后刑诉法近一年的实施来看,能够真正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必须下定决心排除阻力,使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首先要解决刑讯逼供等方法造成肉体上剧烈疼痛以及精神上痛苦的程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的问题,特别是侦查人员惯用的疲劳讯问、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排除范围如何把握。其次要正确把握排除的证明标准,按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8条规定不能排除非法取得疑点的,就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