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已将质证作为国家赔偿审判方式改革的切入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从2006年起,各级人民法院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国家赔偿案件一律适用质证程序审理。
规定的调整对象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参与质证程序各方的行为以及各方之间的程序法律关系,其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主要包括质证的程序事项和相关证据规则。
《规定》明确,质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审理。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规定》还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对组织质证主体、参加质证人员、质证通知、质证准备、质证内容、质证顺序、质证记录、延期质证、质证效力等作出规定。
另外,《规定》细化了举证责任分配内容,坚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情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举证责任。
确立举证时限制度,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法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本规定明确质证以公开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在具体条款设计上,上述负责人强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保障,注重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突出对突出对义务性规范和限制性条款的救济设置,确保赔偿请求人顺畅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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