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柳某并不服气,随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年适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检察院采取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没有证据证明在其案件初查期间,柳某具有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情节。”郑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载明,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违反了1979年刑诉法有关规定。
决定书还显示,根据1979年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也就是说,柳某从2001年6月15日被刑拘,羁押期限应截至6月25日。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卷宗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羁押期限具有延长的特殊情况,故该院延长拘留柳某至2001年6月29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决定书写道。
柳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除此之外,他的53项法律权证至今没有归还。
记者在柳某提供的2001年7月10日“提取笔录”中看到,53项权证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财产抵押协议、营业执照、合同、检验报告等内容。
对此,郑州中院查明,2001年7月10日,新郑市检察院提取物品时,在场人有昂发公司副总经理等4人,当日提取的物品已发还给4人。2009年4月2日,轩辕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中的5本权证原件移交至新郑市商贸局。次年2月,该局移交给新郑市政府工作组。
决定书明确显示:“因该扣押物品系从柳某处提取,依据法律规定,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退还原主即柳某本人。”
国家赔偿至今没有执行
人身自由赔偿金2552.9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返还扣押的53项证物——2013年12月16日,柳某等来了郑州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柳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关于4500多元的赔偿金、抚慰金,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曾表示要付给他,但是他不愿意接受,“因为检察院不把53项物证还给我”。
记者注意到,53项物证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另一部分是轩辕陶瓷公司、昂发实业公司的有关权证。
“我现在还是龙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昊公司的权证理应都还给我。”柳某称。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我不是轩辕、昂发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但按照决定书,这部分的东西也应该先退还给我本人,再由我转交给现在的法定代表人,这是程序问题。”柳某称。
为什么53项证物仍然没有归还,其中有什么困难?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这件事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的,建议记者通过宣传部门联系采访。
(原标题:撤案决定书近8年后才送达国家赔偿仍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