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在灵山县陆屋镇一座山上,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奸杀案,一名年仅8岁的小女孩惨遭毒手。案发近一年后,小女孩的尸骨才被人发现。随后,陆屋镇李某源检举堂弟李某昕是凶手,警方很快抓获李某昕。检察机关随后向法院指控李某昕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钦州市中院判处其死缓,李某昕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在监狱服刑5年后,钦州市中院重审判决李某昕无罪。近日,他获得国家赔偿43.5万多元
幼女突然失踪白骨一年后出现
小红(化名)出生于1998年3月11日,如果没遭遇意外,如今已是16岁的花季女孩。
时间追溯到2006年7月7日。当天,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利女士带着小红等4个孙儿女,到新光农场十一队一个叫蟠桃岭的坡地上除木薯草。谁也不会想到,当时年仅8岁的小红,会遭到毒手而走到生命的尽头。
当天上午11时许,小红独自到木薯地附近采草药,中午12时多,利女士发现小红不见了。截至当晚,一直找不到小红,次日,利女士到青塘派出所报案。
2007年5月8日,林场工人在灵山县陆屋镇新光农场十九队1号岭放火烧山时,发现一具尸骨。当天中午,利家人电话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办案人员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了尸骨的牙齿,并与小红父亲杨某的血样进行DNA比对,鉴定结论证实,这具尸骨就是小红。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全面侦查,法医鉴定出死者死亡时间已有约一年左右,骨的孔状骨折、左颧骨折系生前遭到外力所致。从此鉴定可以推断出,小红极有可能是被人杀害的。但到底谁是凶手呢?由于现场除了这具被烧过的尸骨外,并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证据线索,公安机关办案一直没有取得大的进展。
2008年3月10日下午,广东东莞市收教所发给灵山县公安局一份传真,称灵山县陆屋镇盗窃犯李某源检举堂弟李某昕奸杀了小红。这让灵山县公安局看到了破案的希望。
据东莞警方通报称,2007年11月26日,李某源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留所服刑区二中队服刑。李某源在服刑期间检举称,2006年7月的一天,他想在一座离青塘镇大约2到3公里的山上偷松脂,看到李某昕和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走上一座山,因为好奇就跟过去看。由于山上的草长得比较高,李某源没见到这两人,以为他们已离开,就拿出白粉来吸食。
后来,李某源听到有人喊救命的声音。十几分钟后,他看见李某昕独自一人下山,未见小女孩,他觉得奇怪就上山看。在差不多到山顶的地方,他发现一人脖子上勒着一圈草帽绳,被绑在一棵树根下,正是李某昕带上去的小女孩。他用力拉了一下绳子,发现很紧。小女孩脖子深深下凹,脸部是暗青色,裤子脱下来放在胸口位置,下身全光,腹部位置有大量血迹,手上也有血。他看见小女孩左手上握有一张10元和一张5角的人民币,就掰开小女孩的手将钱拿走,然后离开现场。
李某源称,之所以检举揭发堂弟李某昕,是因为受到东莞市收教所干部的教育。
灵山县公安局接到检举材料后开展调查,于2008年3月13日凌晨5时许将李某昕抓获。同年4月11日,灵山县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随后李某昕被羁押在灵山县看守所。
李某昕的家属称,事发当日,李某昕在广东打工。堂哥李某源与堂弟有宿怨。
2008年9月25日,灵山县检察院指控李某昕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向钦州市中院提起公诉。提供证据主要有:一是李某源的检举和辨认;二是证人证实李某昕亲口说过自己是用帽带将小女孩勒死;三是多名证人证实李某昕指认案发现场时,未被警方示意、引诱或直接叫他指认的现象;四是公安机关提取了小红父亲的血样一份,亲权指数为99.7597%;五是李某昕本人向警方的有罪供述。但是,只字未提李某昕的DNA、血样等证据。
2009年4月1日,钦州市中院经审理后判处李某昕死缓。李某昕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6日,自治区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撤销钦州市中院的判决,发回钦州市中院重审。钦州市中院重审认为,由于缺乏客观性的证据证实,加上李某昕翻供,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李某昕是奸杀小女孩的凶手,所以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昕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首先,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李某昕在侦查阶段虽已供认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实,但他所供认的自己看见被害人的地点、带被害人上山的方法、如何强奸被害人以及强奸的次数、被害人裤子的特征、行凶方法等前后不一,且从审查起诉至庭审时均予以否认。
其次,李某源的证言与李某昕的供述在一些关键情节上不一致。比如李某源称看见小女孩被绳子紧紧绑在一棵树根下,李某昕则供述只是用绳子勒脖子;李某源称小女孩手里握着10.5元钱,李某昕则称小女孩被强奸前后一直极力反抗,并用双手打他,“在这种情况下,小女孩手里如何拿得住钱?”
此外,小女孩的尸骨已白骨化,鉴定意见为骨骨折系生前遭到外力作用所致,未能确认死因,现场也未能提取到相应的作案工具与检验意见所提的结论相印证。
2013年10月30日,钦州市中院再次下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昕无罪。次日,李某昕被无罪释放。
申请53万多元获赔43万多元
今年6月13日,李某昕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钦州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7月15日,钦州市中院对李某昕赔偿请求的理由及证据进行了听证及审查。
李某昕请求:1.因冤假错案造成自己名誉权和荣誉权严重受损,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因冤假错案造成自己丧失工作机会,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关善后工作责任;3.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侵犯自己人身自由2054天的赔偿金41万多元;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自己因身体伤害和务工减少的收入7万多元;5.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各项赔偿金合计为53万多元。
钦州市中院认为,李某昕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日(2008年3月13日)起计算,直至2013年11月1日无罪释放,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共计2060天(李某昕请求的时间多了6天),依照《国家赔偿法》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有关规定,最终计算出赔偿金为41万多元。
此外,李某昕被羁押期间,身体虽没受到器质性的损害,也没造成非常严重的精神疾病,但他从被限制人身自由到无罪释放时间长达2060天,造成名誉权的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毋庸置疑的,法院应采取一定方式为李某昕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案件影响的程度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给予赔偿2万元。
今年8月28日,钦州市中院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给予李某昕赔偿合计43万多元。
12月8日,李某昕的家属告诉记者,如今的李某昕变成了另外一个人,没有以往那么灵活了,性格非常内向,平日很少说话。目前,他们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真凶尽快被绳之以法。
2006年7月7日
钦州市钦北区一名年仅8岁的小女孩,被奸杀在灵山县陆屋镇一座山上。
2007年5月8日
林场工人发现一具白骨,警方鉴定为就是小女孩的尸骨。
2008年3月10日
广东东莞警方发传真给灵山县公安局,称在押犯人检举堂弟李某昕是凶手。
2008年9月25日
灵山县检察院指控李某昕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向钦州市中院提起公诉。
2009年4月1日
钦州市中院判决李某昕死缓。李某昕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
2014年6月13日
李某昕申请国家赔偿53万多元,钦州市中院于7月15日进行听证及审查。
2014年8月28日
钦州市中院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给予赔偿合计43万多元。
2014年12月8日
真凶仍逍遥法外,李某昕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警方尽快将真凶捉拿归案。
(原标题:入狱5年后重审判无罪获国家赔偿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