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的代理律师张居定给市公安局写了封信:根据合同,曾购买两套机组不是履行公务,而是以“曾伟奇”自己的名义为自己购买,机组产权始终属曾合法所有。曾将合法所有的设备卖予愿收购设备的机床厂,属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他提出此案宜经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建议刑警大队撤消案件。
事情并没有如此转向。据曾向记者提供的证据显示,1997年一年,他前后被收缴“退赃款”、“保证金”总计达40万,其中以正式收据收缴的只有..5万。另外,没有任何书面手续,还被收缴了总计价值92万元的尼桑、桑塔纳、奔驰等轿车3辆。直到1999年底,“收缴”行动才告一段落。
据机床厂举报材料显示,收购协议以曾提供的票据所载明的购价181万加上双方协商认可的运费、安装费等确定总收购价为209万元,并抵曾先前欠机床厂的40万元借款后,按实支付169万元给银行。
“收购价不是209万,最后双方协议的价格是169万,那40万借款也没有从收购价中扣除。”曾这样辩解。
案子一直到2001年,才有个初步的结果,当年7月20日,自贡市检察院以《不起诉决定书》作出了正式回答,“不符合起诉条件”。
曾觉得该为自己讨回公道了。以《不起诉决定书》为依据,他分别向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提请国家赔偿确认——这是他第一次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单这个“确认”的程序,就花了近9个月时间。但结果是,市公安局未作确认,而市检察院的决定是“依法不予确认”,因为逮捕曾“不存在违法侵权情形”。
曾接着又向省公安厅提请刑事赔偿复议,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市公安局尚未作出确认决定,“故你的复议申请没有明确的对象”。
当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作出了不予确认的决定,复议机关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之时,“《公报》解释,这应视为已分别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张居定告诉记者,“法院应依法受理”。
正当四川省高院立案受理时,自贡市检察院以“市局进一步侦查,获取了新的证据并提请复议”为由,撤消了对曾的《不起诉决定书》。
对省高院的立案,自贡一政法系统人士告诉记者,自贡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反映到了省政法委,“赔偿义务机关还没确认,他们抗议法院怎么能立案审理呢?”
《不起诉决定书》被撤消,曾再次被逮捕,省高院的赔偿审理戛然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