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向殷都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疑点无法合理排除。对存疑不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于2005年4月29日对谭凯鸿、崔文霞二人存疑不起诉,并于2005年5月20日对其二人释放。二人被批准逮捕后羁押的起止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至2005年5月20日,期限共计416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按照2005年度全国职工平均日工资数为73.3元,对两被告人作出赔偿。”
这是一起不同寻常的“刑事案件”。1999年,谭凯鸿、崔文霞夫妇与朋友合作,经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日照市凯鸿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鸿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
“那时这里是一片荒滩地。”2005年7月,记者采访时,谭凯鸿的父亲指着已经繁华起来的海滩街市对记者说,他们当年来这里开发时,荒芜的海滩上还没有一户商家。1999年4月16日,凯鸿旅游公司与日照市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司管委会签订了建设开发海滨旅游项目协议书,凯鸿公司随后在旅游开发区内投资100多万元建成了海滨浴场居住木屋、餐厅及水上栈桥等旅游服务设施,至2000年,凯鸿公司已具备接待游人能力,并开始对外营业。
股权转让和投资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同年4月9日和10日两次召开会议,重新确定了凯鸿旅游公司内部日常人事安排及分工,确定徐某为公司董事长,公司原法人代表、经理谭凯鸿负责协调公司与外部的事务,崔文霞任公司会计,负责公司财务。
但协议签订后不久,由于双方对所签“协议”理解不同,加之“协议”文字不够严谨、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矛盾。谭凯鸿认为,徐某应在65万元股权转让款到位后,才能以“控股”股东的身份接管凯鸿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徐某则认为,“协议”签订后公司法人代表就应该变更为徐某。徐某虽然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部给付购股金,但凯鸿旅游公司应兑现“协议”签订时对徐某要求变更公司法人代表的承诺。
还有一个原因也促使双方分歧加大,就是海滩开发初期,徐某一时看不到这笔投资的前景,而基建投资却比预料的要大。2002年7月,有意退出日照市旅游开发业的徐某想撤回资金,遂以“凯鸿公司不履行协议”为由,在家乡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对谭凯鸿、崔文霞提起了民事诉讼,理由是“欠款纠纷”。
谭凯鸿、崔文霞接到民事诉状后,首先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协议”的履行地、公司的工商注册地都在山东日照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北关区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但他们的管辖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了。理由是,原告徐某的好友代某曾为徐某出具过一份担保协议,代某家居安阳市北关区,现代某已被原告徐某列为该案的第二被告,所以管辖权不存在问题。北关区法院同时还对这位拥有数百万元资产的原告徐某作出了关于批准其“因本人经济条件比较差,无力交纳案件全部受理费”申请其“诉讼费缓、减、免交的申请”。
凯鸿旅游公司原法人代表谭凯鸿、会计崔文霞被批捕后,在日照市引起很大反响。因为他们创立的凯鸿旅游公司是第一个开发“日照市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司”的民营企业。二人被拘捕后,当年签下的大片开发旅游用地荒芜了,当年建造起来的木屋宾馆也不得不歇业,这使得昔日海滩上最为光彩的一个处所,成了鲁南海滨森林公园旅游建设迅速发展后,园区内最为萧条的一个地方。有关方面说,这场官司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时“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整体开发速度。
2004年7月,记者对此案进行调查时,发现该案背景复杂。日照市公安人员对记者说:“让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徐某的活动能量那么大———合同纠纷怎么就变成了刑事诈骗案?”但面对网上通缉的实际情况,他们也只能配合行动。
走出拘留所的谭凯鸿和崔文霞说,他们被拘押期间和批捕后,审理案件的人曾多次要求他们退还原告徐某的投资款,他们的亲属在奔波上访时也曾被告知还了款就可以放人,但这些都被他们断然拒绝了:“投资就是有风险的,经营也会有亏损的时候。合伙也好,股份制也好,不管哪种形式,都免不了内部要出现矛盾。但有了矛盾可以调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法院判决,怎么能采用非正常的手段呢?”崔文霞说,她在被拘捕的400多天里就坚守一个信念:“这件事早晚得给我一个说法!”
2004年8月,本报以内参形式对此案进行报道,引起了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注意。
2005年5月20日崔文霞、谭凯鸿被释放后即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他们说,,在媒体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关注下,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检察机关终于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据了解,目前二人已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申请,他们认为公安机关错误拘留的35天也应计入赔偿范围,同时有关方面应为他们二人消除不良影响及恢复名誉。复议申请书已递交安阳市检察院。崔文霞说,他们相信,现在离彻底解决这起不该发生的刑事案件的时间,已经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