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宣判后,被告人湖南省攸县公安局以原告肖铁峰对收容教育和治安处罚裁决不服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予裁定即进行实体审理违法及被告认定原告嫖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合法为由,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肖铁锋答辩称:被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合法,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有嫖娼行为是无中生有,且办案程序违法。上诉人滥用权力,限制被上诉人人身自由,由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嫖娼的依据是陈小燕和宁冬福的语言。而陈小燕陈述前后不一致,所报住址虚假,其所报住址查无此人。宁冬福的证言与现场勘验的情形明显不符,均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嫖娼的事实存在。上诉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作出收容教育6个月和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错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收容教育6个月不制作决定书,不告知复议权和诉权,且送达治安处罚告知书的当天即作出了处罚,均违反了法定程序。上诉人称原审法院对其管辖权异议未作裁定即进行实体审理,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湖南省攸县公安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9年2月3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