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修改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总结:将“违法”二字删去,意味着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不在需要以行政机关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为前提。缩短了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只要相对人自己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合理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权益即可申请赔偿。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行政的监督,同时也加大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修改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总结:据有关人员介绍,此新增规定主要是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而设。当前,许多监狱黑幕事件频频曝光,完善监狱管理工作是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在拘留所或者监狱中,有些不成文的潜规则: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对于此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此条的新增及时的配合了加强我国监狱管制的工作。也有利于对犯人或嫌疑人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