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海南省发生一起5死1伤的特大命案。案件因两民警“怠于受理凶手的投案自首,引发后续命案”而备受关注。该案受害者已向两民警所在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提起34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要求。此举得到多名行政法学者的支持:尽管具体数额有待商议,但案件本身却对修改《国家赔偿法》“具有提示意义”。
现有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概念阐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如何证明违法行使职权?“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序被确认违法的行为”才算数。这就带来了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由于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当地的公职人员是否违法行政由当地司法机关来认定,事实上会面临很多问题,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别说“行政不作为”未能引入国家赔偿范围,甚至连法律规定“行政乱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很难获得国家赔偿。目前,国家赔偿的范围,事实上几乎完全局限在实在无法推责的司法案件上。
自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修法启动以来,经过几次修正,仍面临争议,争议的焦点还是“刑拘”的赔偿上面,对行政不当所造成的赔偿,远没有提到应有的认识高度。而从“应该受益却没有受益”的角度看,生活中民众接触更多的,还是行政赔偿难题。
从受益者角度来看,国家赔偿范围能否从纯司法、纯行政,向泛司法、泛行政行为延伸,都成了一个很紧迫的难题。当前,有的政府机关发文件为当地“重点企业”的集资、营销鸣锣开道,而公众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支持企业,最终却被企业所骗;还有一些执法单位,大量雇用社会人员辅助执法,当这些人的违法行为给百姓带来损失后,执法单位又往往以临时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样的间接行政或司法行为,如果惹出了乱子,势必也牵涉国家赔偿问题,修订中同样应该予以关注。
修法是一件大事,不能仅仅从概念的意义上满足于“比以前进步了多少”,更应着眼于国家赔偿在现实中的复杂性,从法律对象的角度考虑问题,从受益面和受益度两个方面,来体现法律和制度设计的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