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部分相对人利益。例如,在发生大洪灾时,国家为了保护大城市和大范围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导致一定农村或小城镇地区被淹,这些地区的居民的财产权益必然受到重大损失。同时,国家还可能征用一定地区的个人或组织 的财产用于抗洪救灾。同样,在发生火灾时,消防部门为了阻止火势蔓延,可以拆毁火场附近居民和其他建筑物,为了迅速扑灭火灾,消防部门还可能征用个人或组织的灭火器材或征 用其他物品用于灭火。
2、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例如,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枪械,可能误伤好人。海关检查出入境人员行李物品时,可能因不慎损坏相对人的财物。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这类补偿可能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公民主动协助公务,受益人是国家和社会,故公民为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完全 由国家补偿;其二,公民见义勇为,受益人除了国家和社会外,通常还包括特定相对人。对 于这种情形,除了国家应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补偿外,受益的特定相对人亦应对见义勇为者 为其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征收和征用有所区别:征收通常是所有 权的转移,相应财产由相对人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征用则通常不转移财产所有权,行政主体 只是对相对人财产“借用”(强制性“借用”)一段时间,用完以后仍归还相对人。这两种情 况无论是哪种,行政主体都应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 核电站的修建和运作、化学物品的生产、运输和存放、监狱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 不是必然)因各种原因使个别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种损害。
7、部队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部分个人、组织的财产损失,甚至导致个别人身 损害。军事行政补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战时军事行为致害的补偿;二是对平时军事训练 、军事演习行为致害的补偿。一般行政补偿法只调整后一种军事行政补偿,对前一种军事行 为致害,并非所有国家都予以补偿,对此予以补偿的国家,通常也只是在战后制定特别补偿 法规定专门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