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此份“规定”的背景,被解释为“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赔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法院自赔案件的程序规范却一直没能修正。此前的2011年3月,最高法院曾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从名称中不难看出,这份“规定”针对的对象仅限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而在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这类案件与法院自赔案件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审理处理程序。
原因很简单,法院审理以其他国家机关或下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这种裁判者的角色定位至少在文本上是独立的。但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却容易被认为是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这种内在的不独立性,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相关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一个科学与有效的程序规范,理当对此作出回应。
而中国并没有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赔偿裁判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设计。作为司法机关,最高法院也只能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就如何实现相对独立裁判作出自己的努力。从“规定”的司法解释属性来看,它也只能针对法院如何具体适用《国家赔偿法》作出“解释”。
依此看来,“规定”的内容其实十分狭窄。法院自赔案件的程序大致应包括,谁来办理(机构)、如何办理(程序)以及如何救济(责任机制)。它要解决的难点,则是如何应对实践中潜滋暗长的“官不悔判”或“宁私了不公赔”等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