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征地程序,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依法、依规、合理予以补偿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降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为实施征地提供资金保障。要全面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做到征地报批前资金先行到专账、征地批准后资金兑付有保障。各区(市)政府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三)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各区(市)政府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之间合理分配,维护好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且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要按照承包合同和确权登记的面积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和依法留用的机动地,超比例留用的机动地和未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农村田间道路和沟渠等土地,上述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途。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或补贴、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以福利形式平均分配给个人。鼓励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