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日《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施行前,我市未发布全市统一的关于征地留用地政策规定,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了安排征地留用地的给予解决留用地,未约定的不予办理。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征地留用地面积小于征地面积10%的按原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0%的原则上按10%安排,超过10%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2、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征地留用地面积小于征地面积10%的按原比例安排;征地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0%的原则上按12%安排,超过12%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3、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明确征地留用地比例小于征地面积10%的,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比例大于征地面积10%,增加5%后大于15%的原则上按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超过15%的部分,由各县(区)可作为历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和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所有的征地留用地土地征收成本原则上由村集体承担(征地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植被恢复费(涉及使用林地)等,各县(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研究解决。
2、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