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宽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除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外,还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及城乡规划要求,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偿。经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回迁安置和开发利用。
(二)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组织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按一定比例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三)建立征地补偿款直补制度。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规定,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和个人,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建立征地风险评估制度。按照《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对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建立征地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本意见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5〕20号)的实施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