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传统的“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的”理念已经被“最好的政府、最大的服务”理念所取代,所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土地征用是实现社会福祉的必然要求。但是,土地征用必须建立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这是实现正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所广泛认可。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相关的具体法律并没有将这一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因此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府公权力的异化,严重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征地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以实现土地征用目的的合理性。同时,政府征地补偿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实现征地行为形式的合理性。如果因为土地征用补偿引起矛盾冲突,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规定救济机制,使矛盾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防止出现救济无门而引发集体暴力事件。建立在完善的征地补偿法律规范基础上的土地征用行为,可以使政府和民众之间相互信任,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
[1] 钟伟:《谁拥有土地》,《南方周末》,2004年7月29日,第19版。
[2]农业部课题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456页
[3]姜长云:《农村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1期。
[4] 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蔡悦荫.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探讨[J]南方国土资源.2004,(8)
[6]于广思.构建新型征地制度的思考[J]中国土地2004,(10)
[4]姚长飞.论土地征用[J]法律论文资料库2004,(3)
[1]蔡悦荫.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的探讨[J]南方国土资源.2004,(8)
① 李强:《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7110;
梁亚荣、李雪艳:《修宪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载于《实事求是》2004年第6期;
[5]《中外专家对话: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载中国农网联盟,2002年6月6日。
[3] 参见张德元、钱海燕:《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金丽馥(2001):《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与现状、问题与出路》,《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2期,第65—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