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在项目征地中,农民不配合或者不愿让出土地,最主要原因就是担心土地被征以后生活无着落。政府在征地中,要充分考虑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情况,力求补偿安置方案既合法又合理,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是及时兑付土地补偿费。在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后,要根据不同情况,以集体银行帐户或者个人银行存折的方式,及时把将征地“三费”兑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群众,消除农民产生土地被征后拿不到补偿的顾虑。二是积极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根据现行土地征用法律文件规定,重点建设项目与一般性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征地与经营性项目以及不同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如果按照法律文件规定,就有可能出现同一块土地的征用有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这让农民很难接受,征地工作难以开展。在征地中, 要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探索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依照法规兑付土地补偿费后,要结合被征地的村屯、群众的实际情况,加大对被征地村屯、群众的扶持力度,帮助被征地的村屯、群众发展经济,筹措资金修建村屯道路、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让被征地群众得到实惠,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农民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稳定问题。三是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对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根据被征土地的多少和农民个人的意愿,可申请转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农转非”后的人员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大病医保等。其子女在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兵役、招工等方面与所在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给失地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要积极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对失地农民,要视同于县城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凡有劳动能力的,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给政策、给教育、给培训、给岗位,让失地农民找到工作。征用土地的项目建成后,不管是生产性项目还是公益性项目,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失地农民,实现失地农民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