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为征地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为征地养老人员。
1、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17%的养老保险和5%的医疗保险乘以15年,作为基本帐户,纳入社会统筹。
2、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17%乘以15年,作为补充养老金,纳入补充社会保险费。
3、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4%乘以15年作为医疗门急诊,纳入补充社会保险费。
1、征地劳动力进镇保时,征用地单位一次性发放征地安置费壹万元给征地劳动力。
2、征地撤队时,年满16周岁的农业户籍在校学生,应参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补充社会保险费。
3、应征入伍,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应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补充社会保险费。
4、征地撤队时,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征用地单位为其落实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回原籍后进入市场就业。
5、乡镇机关、事业编制工作的征地劳动力,已参加“城保”且缴费年限已符合“城保”退休条件的,本人可以向征用地单位申请选择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已参加“城保”但不符合“城保”退休条件的,征用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6、对在企业就业参加“城保”且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征地劳动力,经社保经办机构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可以选择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1、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参加镇保。
2、征地养老人员参加镇保的缴费标准为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3、征地养老人员的安置补助费除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其中门、急诊医疗保险费不低于缴费基数的4%,同时建立个人帐户。
4、征地养老人员在办理户籍“农转非”的次月起至领取镇保养老金前的生活费,不低于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同时享受不低于缴费基数4%的补充医疗保险金。
5、达到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时,如养老金低于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时予以补足。
6、征地养老人员已享受“城保”退休待遇的,可以向征用地单位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一次性15年镇保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再享受征地养老待遇。
7、征地养老人员已参加“城保”且缴费年限已符合“城保”退休条件的,经社保经办机构证明,可以向征用地单位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15年镇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再享受征地养老待遇。
五、征地养老人员
征地养老人员按照宝府(2003)5号文《关于印发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统一由宝山区征地养老机构负责管理和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