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2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所属征地办公室、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管委会征用新川村土地530亩,一次性支付补偿费469.928万元,新川村委会应在一个星期内交出土地。
农户们不服。同年12月29日,其中59人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农户们认为,管委会的行为实质上是征新川村所属(由申请人承包)的土地。可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管委会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2005年1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作出决定之前,温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于申请复议的农户进行了逐一核对,其中10人因为出差等原因未能到场,申请人变成了49位。
同年1月25日,59位农民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判令被告限期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同年5月26日,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是在管委会、管委会所属征地办公室、村委会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单方性的特征,属民事行为,因此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实体和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结论是维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审判决书同时认为,未复议申请的10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在判决书中直接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59位农民随即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其中10人未参加行政复议,不具备原告资格,依法应该使用裁定驳回他们的申请,却在维持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的判决中径行驳回其起诉,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从而于同年9月17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今年2月10日,龙湾法院再次以《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的特征为由,作出了维持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判决。农户们再次提起上诉。
4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代理人进行了激烈辩论,农民们的代理人袁裕来律师不无激动地提出,本案中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是农民们,因此温州市人民政府应该审查的是,农民们和管委会之间有没有自愿平等的关系,而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农民们之所以《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为对象申请复议,是因为管委会与他们之间的征地关系是以该协议为载体发生的。而且,管委会与所属征地办公室、新川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在实质上废止了村委会与农民们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5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农民们的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与法不符,从而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