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做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征求过洋坑村村民的意见。
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被征土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土地被征收,村委会、村民小组(所有权人)、农民(使用权人)、村里的党员、干部却根本不知道,更没有任何的机会去表达自己的意见。
虽然,当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确认是审查报批必备材料,但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事实上不征求村民小组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时不可能达到“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直到现在,洋坑村被征地农民都一直认为“多占了300余亩”,这就是因为当时有关部门没有征求村民小组、被征地农民意见,所以没有达到“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