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统一征地工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具体承办统一征地业务工作。
县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被征收土地进行现场勘察、测算、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与用地单位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与被征地村组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实施、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用地单位移交土地。
第六条 统一征地必须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维护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非法定征地机关,不得实施征地,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商定征地事项。违反规定的,视其行为无效。
第八条 依法统一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单独选址在建设用地规划区以外征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国家、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
(二) 不适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