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的法庭上,检方补充出示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蔡建祥所在单位主体身份的证据,该证据用于说明蔡建祥曾经任职的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宁园区管委会属于事业单位,并出示了蔡建祥在该单位任职的情况,该组证据证明蔡建祥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第二组证据是蔡建祥的弟弟蔡建军的证言,该证言反映,蔡建军对于自己账户清单及李某账户清单中显示的一些单位资金往来的情况,基本都不清楚。
蔡建祥,现年54岁。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初,兰州万方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某找到时任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宁园区管委会(简称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蔡建祥,请蔡帮万方公司征到位于安宁区经济园区内刘家堡乡所属的9.94亩土地,并承诺以每亩14万元支付征地款,多余部分作为蔡建祥的“好处费”。蔡建祥为此多次找当时的刘家堡乡乡长赵继清(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帮忙,同时向赵继清表示,事成后将给予其个人好处费。2001年4月16日,在蔡建祥的协调下,万方公司同刘家堡乡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事后,蔡建祥将5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了赵继清。
随后,蔡建祥主动提出为该公司垫付征地款,2001年4月,他按每亩10.6万余元的价格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105万余元。同时,蔡建祥主动找某信合社领导帮忙,违规向万方公司发放贷款60万元。2002年4月、9月,万方公司按每亩14万元的价格支付给蔡建祥139万元。该款中,除刘家堡乡收取地款105万余元外,其余33万余元由蔡建祥出具收条,并指使其弟弟蔡建军将该款先通过其个人账户转入李某在银行的账户,利用伪造的李某的私人印章,将该款提出。之后,蔡建祥指使蔡建军伪造了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为“委托征地、土方回填、零星工程”的虚假发票,交由万方公司做平账目,并与李某共同伪造了一份万方公司委托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的《委托征地协议书》以掩盖收取33万余元贿赂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蔡建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人民币33万余元;蔡建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