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7]55号)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
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
二、标准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低价公布前,征地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按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年产值上限执行。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并不低于16倍。
3、地上地下附属物依据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