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湖北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 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 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占补 平衡“大占补”改革政策要求,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 衡为核心的新占补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 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将有关要求
(一)强化耕地总量管控。调整占补管理范围,除国家 规定可不落实占补平衡的情形外,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 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纳入耕地占补 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调整管理 方式,对各市(州)、县(市、区)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 地实行年度“算大帐”,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监测 评价成果为基础,实施市、县级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严格以补定占管理。各市(州)、县(市、区) 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 限,按照“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原则,落实 “占一补一”和“占优补优”的补充耕地任务,形成非农建 设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建设项目落实占补。非农建设经批准占 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
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严格占用耕地管控。非农建设外的造林种树、种 果种茶及农业结构调整等各类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 础设施、农村农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 织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 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要严格农业结构调整等各类占用耕 地管控,确保实现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农业结构调整 的占用和补充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进出
(四)统筹各类补充耕地来源。补充耕地实施主体依法 依规将国土变更调查中各类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 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 耕地数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鉴定补充耕地质量,质量不达 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补充。各地应统筹全域国土综合整治、 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整改恢复等措施,稳妥有序推进
“以补定占”管控,实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 地净增量挂钩约束机制。国家及省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 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基期年份(2020年度)的稳定利用耕地总 量为基准,将各市(州)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量作为 该市(州)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
(六)严格控制稳定耕地占用和流出。各地要从严控制非 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严肃处置违法 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最大限度降低稳定耕地占用风险。要建 立耕地监测机制,以变更调查耕地图斑为基础,采用卫星遥 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定期或不定期对耕地的种植利用情况监
测,严控稳定耕地流出和“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七)积极增加稳定利用耕地净增量。各地要积极扩大 所辖地区现状稳定利用耕地规模,推动增加国家及省核定的 稳定利用耕地净增量,以提高下年度非农建设“以补定占” 管控规模上限,保障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落实。要积极稳妥 推进耕地恢复,确保各类占用耕地得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 本市(州)域内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 耕地总量较上一轮耕地保护目标存在缺口的市(州),稳定
(八)优化耕地布局扩大稳定耕地规模。实施全域国土 综合整治和耕地集中连片保护等措施,优化耕地布局,扩大 稳定利用耕地规模。要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
坡”,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布局;鼓励丘陵和平原向
丘陵、山区过渡的县市开展坡度级更新工作,将实际不属于 25度以上坡耕地调整为25度以下坡耕地;实施水利工程建
(九)规范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各类实施主体可将非耕 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 各地要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其中未利用地开发、建设用 地复垦补充的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农田基础设施。非农建设补 充耕地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 报备补充耕地质量要求。要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 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给予适
(十)强化恢复优质耕地为补充耕地来源。对非农建设 补充耕地,应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原 则,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 等其他农用地,及禀赋优良、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恢复为耕 地,扩大稳定利用耕地规模。未利用地开发经充分论证属于 国家和省认定的宜耕后备资源,按生态优先、以水定地原则,
(十一)报备补充耕地形成储备指标。省自然资源厅建 立湖北省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并在该系统以县级行 政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 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各地将禀赋良好、集
中连片、耕地质量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
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按项目形式报备,通过省级 监管审核的可纳入储备库形成指标。按新方式储备的指标规 模不得突破本市、县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若突
(十二)规范补充耕地储备指标管理。各地储备指标包 括新方式入库指标和历史结转指标两种类型。按新占补方式 储备的指标为耕地数量指标,不再按耕地数量、水田规模、 粮食产能三类指标管理。新入库指标按“先入库、先出库”的 原则挂钩使用,历史结转指标仍按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 食产能三类管理。建设项目挂钩补充耕地指标时,优先挂钩 结转指标,直至结转的耕地数量指标核销完为止。原国家占 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剩余的耕地数量指标,可继续结转 使用,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结合实际消化。对原指标库中“负 值”和欠账的,各地负责统筹垦造或恢复的补充耕地冲抵。 对尚未使用的储备指标,省级依据日常监管、季度变更或年
(十三)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调剂。各县市指标按 省级统筹、市级统筹、省域内交易共三种方式进行跨县域调 剂。指标调剂收益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各级耕地保 护监督支出。按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制度,省自然资源厅 对各地年度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按一定比 例形成指标纳入省级统筹并给予资金补偿。各地按落实占补 平衡及储备指标情况,也可将“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内未使
用的指标也纳入省级统筹。对将所辖县(市、区)“以补定
占”管控规模内未使用的指标,可按市级统筹方式用于保障 市级重点和民生类等建设项目,按省域内交易方式保障省域
(十四)严格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 责核算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按年度“算大 账”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确保全省耕地质量稳中有升。市、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开展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 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 定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按 “县级验收、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 核定,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按项目进行验收。各地应严格水田 保护,落实水田占补平衡责任,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失的农用
(十五)积极提升补充耕地质量。各地要加强耕地垦造 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制定实施改土培肥方案,持续熟化 土壤、培肥地力、提升质量,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 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加强耕地质量验收及成果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抽查核查, 对未达到县域内上一年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的,要组
(十六)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各地应采取经济补偿、
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持续
耕种生产粮食作物。要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 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要加强补 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和后期管护 资金落实到位,持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制,
(十七)强化耕地保护考核目标。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上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市(州)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现状稳定利用耕地总量等情况检查核实,将结果纳入上年度 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对未落实耕地占补 平衡考核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各市(州)、县(市、 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调剂情况,每年底核定市(州)、
(十八)严格耕地保护考核责任。根据上年度耕地保护 和占补平衡考核结果,省自然资源厅督促相关市(州)、县 (市、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且造成耕地流失严重的予以 通报,按整改情况冻结补充耕地指标;对履职不力、监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