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今后新修改的《拆迁条例》可能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即城里人的房屋拆迁适用这一行政法规,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即农民的房屋拆迁,却享受不到法律阳光的普照。
然而在现实中,大量的集体土地上发生了房屋被野蛮、强行拆迁的事例。比如,此前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自焚案,其盖房用地原本为集体用地。而12月14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发生的村民席新柱自焚案,原因也在于政府对其家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太低。
目前,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政府征用集体土地,而后拆迁土地上的房屋;二是村集体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拆迁土地上的房屋;三是开发商与政府或者村集体组织协商后,为使用集体土地强行拆迁。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拆迁标准,目前也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参照现行《拆迁条例》的标准执行,其他两种类型的拆迁,各地是各行其是,没有统一的规范。
现在,如果修改后的《拆迁条例》仍然不能解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这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农民来说显然很不公平。因为,对于什么情形下政府可以征用、政府征用如何补偿、出现问题如何救济、集体组织进行的拆迁如何规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农民还找不到有力保障他们利益的法律,还得饱受煎熬之苦,从而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因此,我希望正在修改的《拆迁条例》一并解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至少同时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法规,而且相关的精神要与《拆迁条例》基本相符,让农村人与城里人享有同等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