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共有十条,内容涵盖了征地拆迁中集体土地的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多个方面。
最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调整了原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意见”还称,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一万元。并将厦府[2003]292号文件中的海沧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1500元/平方米,与集美区一致;同安区、翔安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1300元/平方米;思明区、湖里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2500元/平方米。
该“意见”还拓宽了安置空间,增加了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条款。具体规定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2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该“意见”还对安置补偿方式进行规定,对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评估补偿或按28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拆迁人选择。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种补偿方式更科学更人性化了。“以往只采用28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部分被拆迁户反应强烈,现增加了评估补偿的条款,更符合本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