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按照“拆一还一”,就近上靠安置户型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标准安置户型设计分别为:建筑面积50、60、70平方米左右。同时设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户型。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清明小区也可设计较大面积的相应户型。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被拆迁人要求超过上靠安置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上靠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不再执行上靠户型安置。
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按被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助。
对于违法建筑,或提供虚假房屋证照、批件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无证照、无审批手续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行宽作,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按所具备相应的条件给予救助补贴。对超过拆迁期限,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强制拆迁措施,实施强制搬迁。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
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每户2万元照顾;对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据悉,在铁路街、征仪路和省政府周边工程的安置政策中,对在各自规定期限内搬迁验收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均有不同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