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的原则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
(3)产权调整后,因安置房户型等原因造成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可按该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缴交购房款;产权调整后,因安置房户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余额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为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
(4)被拆迁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5)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6)采用宅基地自建的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补偿办法按厦府?2005?173号、厦府?2003?292号文件规定执行。重置价格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5%。
(7) 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或奖励。
(8)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拆迁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