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完善拆迁政策法规。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应立即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房屋拆迁工作提供更科学的依据,使拆迁管理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监管体系,划清拆迁政策的制定者、监管者以及拆迁人的职能,明确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拆迁纠纷等。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不再参与。严格依法行政,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推进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3、建立和完善拆迁补偿评估体系。按市场价值规律,依据市场估价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公开评定估算,将评估结果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的依据。
4、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公正性。要公开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管理收费标准以及拆迁投诉渠道,对拆迁项目要规范管理,建立动态档案,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结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
5、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及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同时,要大力加强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和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6、调整工作方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建设的思路、方式,城市房屋的供应方式、所有制结构等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导方式。城市建设已由追求建设速度和效率转向以环境、生态建设与速度并重的发展阶段;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向拆除私有房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拆迁的补偿标准已由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转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
7、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拆迁管理工作要在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都完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