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标准不统一。一是不同片区存在不同标准。由于区域、时间、项目性质以及拆迁人的不同等原因而产生的补偿标准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正常的,但如果补偿标准过于参差不齐,悬殊较大,就易造成被拆迁人的互相攀比,容易引发矛盾。二是新旧补偿标准不一引起被拆迁户不满。我市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先后出台不同的补偿标准,又因项目不同、拆迁人不同出现“一村一策”的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大多会选择对其有利的标准,而不论新旧时效等问题,阻挠、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进程。如环湖里大道与仙岳路扩征段(市重点项目)的交叉范围的拆迁工作,曾因此停滞不前。
2、补偿标准市场化建设不规范。应该说补偿以市场为标准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对双方而言都是公平的。但在现实社会中,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或市场中准价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单纯依靠以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而中介机构的评估是否客观、公正,尚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如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市土房局强制拆迁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因同一地块先后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份评估报告结果相差400余万元。这不能不引起讼争纠纷,同时也说明目前我市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没有实现公平的市场化基础。
3、补偿标准不全面。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繁多,既有厂房、住宅、非住宅等不动产,也机器设备、家具等动产,还有林木、花卉等等,补偿标准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一旦没有标准,补偿就只能由拆迁双方讨价还价,要么拆迁人咬牙以高标准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要么拆迁人以耗时间、延长工期为代价就低补偿拆迁人。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涉及许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系统工程,专业性强,不仅要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熟悉政策法规,更要求将相关征地拆迁政策和法律知识向被拆迁人宣传到位。如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问题,即便是法律从业人员都必须认真研究学习才能熟悉运用,更何况是没有法律专业基础的普通干部群众。而仅仅依靠广播宣传、印发宣传单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征地拆迁涉及的对象不只是村(居)民,还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企业,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误差、误解,也给拆迁工作带来了难度。如湖里枋湖片区某台商企业认为,土地系其通过出让的方式购买所得,政府征用其的厂房及土地,在对厂房征用搬迁作出补偿之后,拆迁人是将土地用于挂牌出让的,那么出让的钱理所当然应归其所有。因此造成拆迁双方补偿价差数亿元,征地拆迁补偿商谈工作走入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