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一些“商品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只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部批准”,也有望获批试点。
面对国务院连续下达的数百万套保障房建设硬指标,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态度,终于出现重要转变。
此前,虽地方诉求强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也早在一年前已公开表态可探索用集体土地建公租房,但国土部态度始终审慎。
此次国土部的表态,不仅明确了北京、上海等地做法的合法化,也扩展了其他省份操作的空间。
早在2008年底,北京即表示“建成年租制的房屋用于收取租金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并着手相关政策配套准备。而有关试点已向国土部申报的消息也屡有传来,但国土部并未积极回应,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
按《土地管理法》,土地可分为城市的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上市公开交易,但集体土地只能限于耕种或村庄内公共建设,不能抵押和买卖。虽广东、江苏等地也有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但无不强调其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集体土地进行其他非农建设,只有经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招拍挂”。
随城市化推进,大量集体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圈。但只要性质不变,就不允许上市交易。一些土地学者认为,这在制度上使得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实现“同权”。
2010年,北京选择了50个村进行城乡一体化改革,涉及土地面积3200万平方米,需投资约2300亿元。
据一位参与改革的人士介绍,随着“招拍挂”市场上土地价格屡创新高,农民对拆迁补偿的诉求不断提高,拆迁成本高,官民矛盾大,原有土地征收模式难以为继。于是北京市保留农村集体土地原产权性质,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发展农村集体产业,让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不但降低征地成本,也避免矛盾。
由于相关配套政策不全,北京自发的试点一直低调推进。北京市曾向国土部提交“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和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多次沟通后将试点范围锁定在上述50个村。
2010年11月18日,北京副市长陈刚透露,北京市政府已批准在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试点方案,已有五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1万多套。这样的租赁房,面向非京籍流动人口,以市场价出租,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无独有偶,上海市为解决外来人口居住问题,也计划试点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据财新《新世纪》了解,上海市曾向国土资源部申报试点方案,计划占地600公顷,建设1000万平米、20万套公租房,解决90万人的住房需求。两地试点始终作为特例处理,土地用途也仅限于建设公租房,决策者一直未有推广之意。一位接近国土部的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此次国土部试点扩面,与保障房建设任务压力有关。
按照住建部测算,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需资金1.3万亿元。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测算,中央财政投入大概占了不到13%。他指出,在现行国家财政分配体系下,地方财政不堪负担。
虽然国土部一再强调“保障房供地应保尽保”,但一位住建部人士认为,地方政府缺乏动力占用指标建设不赚钱的保障房;加之征地难,补偿提高、冲突加剧,国土部高层也逐渐认识到,传统办法征地不如“还权于农民”。
2011年10月,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质询时,国土部和住建部对租赁房的意见达成一致。国土部总规划师胡存智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国土部目前已给出了试点的原则性规定。一位接近国土部的学者分析,这意味着此类试点有了政策层面的依据和保障。
胡存智指出,之所以表述为“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而没有提公租房,是因为公租房应该是政府建设的,将村集体建设的房屋称为租赁房更为准确。
另一国土部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集体租赁房至少应有两个原则: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运营;二是只租不售。
更大的突破在于,国土部不但允许北京市、上海市进行试点,也允许其他省份申请。上述住建部人士分析,试点将多在东部江苏、广东等省份。这些地方由于产业转移,原本的乡镇企业闲置地通过建设租赁房的方式操作,事实上升级为服务业用地,但一直未获法律认可,处于灰色地带。他认为,这些用地此次有望获得法律认可。
以往利用“城中村”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等因无产权保障,被称为“小产权房”,国土部一直对其持否定态度。此次政府部门一再强调,租赁房并非“小产权”。
2011年初,北京试点获批的消息一度引发舆论对“小产权房”转正的猜测。
2011年1月13日,北京市国土局网站特意发表官方声明称,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与所谓“小产权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于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市国土局将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依法进行处理。
该声明强调,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是北京市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为拓宽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渠道,以多种方式解决城乡接合部地区周边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内的来京人员及其他人员临时性居住需求,促进农民产业增收,优化城乡接合部环境而在探索的一项新政策。必须符合规划,对建设主体、用地性质、用地方式都将严格界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011年12月30日,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则强调,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与“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概念。他表示,集体土地上建租赁房有一系列条件,比如房价比较高的地区、土地资源比较紧缺的地区、省级政府要为试点作出方案、要经国土资源部批准。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为了规避试点转化为“小产权房”的风险,国土资源部和北京市均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北京试点方案在经国土部征求各司局意见时,国土部即要求“严格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产权证只发到村集体,不予分割,并注明租赁住房性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租、转让、出售、抵押;要严格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使用对象要符合公租房的条件,严格界定;承租期限不能过长,租期是三到五年。
财新《新世纪》记者获悉的北京市试点方案在几经修订后也规定,集体土地租赁房建设,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只租不售,防止以租代售、进行小产权房建设。同时,建设规模也严格控制,试点范围限定在城乡接合部50个重点村改造。
北京市国土局担心,村集体运营会签署多份合同,表面上是短期出租,但会暗箱操作成“小产权”房的运作模式,因此考虑由区政府将村集体建设的房子承租回来,再统一对外出租,用行政手段控制地方运作。
2011年1月8日,在北京海淀“两会”政务咨询会上的消息也证实了这种思路。
北京市海淀区区政府负责人表示,唐家岭村将在村集体产业用地上自建约10万平方米公租房,政府将公租房集体“承包”外租给周边高科技企业员工,土地收益权和公租房的经营权归村集体,租金由村集体向村民“分红”。
但由政府“承包”的效果并不为学界看好。上述土地学者对政府能否管好农民的房子表示质疑,在他看来,要真正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价、同权”,也应该赋予农村集体租赁房更有保障的产权,让村集体自主经营。
“农民是理性的,偏远地区、没有客源的地方,也不会随便建房子,因此放开并不会造成‘小产权房’一哄而起。”上述住建部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
但考虑到现实操作中的问题,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如何操作效果更好,还有待于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