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库区或者移民安置地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将被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在被责令改正的同时,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如果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规处理: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办法》规定,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工程项目不得施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移民安置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如果有关单位在编制规划或进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最高罚五十万元。
此外,如果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将被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同时被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将被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具体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全额发给移民个人。
对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且建筑结构达不到砖木结构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学校复建,学生宿舍达不到砖混结构,教学楼达不到全框架结构的,分别按砖混和全框架结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办法》还明确了移民如何安置。移民如果在本县安置,由迁出地乡(镇)政府与安置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在受益县或者其他县安置的,由共同的上级政府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县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政府与移民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付给安置地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全额发给移民个人。
城镇移民(非农业户口)房屋搬迁,可以采取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移民自建;可以采取经移民本人申请,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采取依照规划集中统一建设,结构和面积价差,实行找补结算的方式。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权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