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东街村村民王树春因其承包地被滦平县人民政府进行“北山东区”开发建设征收,未见到滦平县人民政府张贴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征地的具体事宜不知情。其认为张贴征地公告是滦平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不依法履行公告职责构成不作为,侵害了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事宜的知情权。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情,于2008年9月1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滦平县人民政府,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征用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2008年9月26日,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承政复不字(2008)1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王树春未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王树春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