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村民代表”签字不符合法定“必备材料”的主体要件。
国务院(2004)第28号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签字确认,作为组卷上报审批的“必备材料”。这里规定的“必备材料”有两种,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材料,二是被征地农户确认材料。没有规定“村民代表”签字材料属于必备材料,当然xx市政府组卷上报时再多上报一份“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作为上报材料之一也不违法,但是不能替代农户签字材料。因此,不符合法定“必备材料”的主体要件。省政府作出的批复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村民代表”签字是伪造材料,市政府属于骗取批准行为。
省政府作出批准征收批复行政行为依据的“必备材料”是经查实认定属于伪造的“村民代表”签字后,应主动纠正并作出撤销批准的复议决定。但省政府明知是伪造不仅不加以纠正,还认为只是一个程序瑕疵的小问题,认为没有侵害农户利益,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