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同时也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比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工资很高,按其收入的10%支付抚养费就可以完全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那么就没有必要非要按其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方的收入可根据工资单、纳税及社保凭证予以判断。
(二)拖欠抚养费的处理。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但是一方不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协议应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要特别注意不能超过2年诉讼时效。
(三)抚养费的一次性支付。原则上,抚养费时按月、按年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可以省去了要钱时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能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几率很小。
(四)抚养费支付的期限。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截止到孩子18周岁或者高中学历教育期满。当然有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指:协议离婚的,抚养费支付到何时应依据协议。判决离婚的,特殊情况: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五)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很多费用。很多人误解抚养费仅是孩子的生活费,其实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时只是规定了孩子的基本生活开支,如果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发生了教育、疾病等重大事项,那么还是可以未成年人名义另行起诉要求对方继续支付增加的费用。
(六)抚养费数额能增加。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增加:(1) 原定抚养费的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是十几年前定的标准,已经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七)抚养费标准也可以减少或中止支付。具体包括:(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