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浙江台州某塑胶公司(下称塑胶公司)与江西景德镇某塑料公司(下称塑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采购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向塑料公司发送改性工程塑料,价值30162.50元,塑业公司依约付清了货款。此后,塑胶公司又于2008年上半年发货4次,总货款188197.50元,塑料公司支付了20000元货款后,再未支付分文。塑胶公司多次电话催款,塑料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拖延。再后来,塑料公司干脆拒接塑胶公司电话。万般无奈之下,塑胶公司求助于景德镇律师沈英华,沈律师即电话与塑料公司联系,仍遭拒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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