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日,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下,卖方梁小姐与卖方温小姐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梁小姐将其所有的位于福田保税区的某63平米的房产以人民币96万元的价格卖予温小姐。合同签署后,温小姐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监管了首期款。但3月房价暴涨,2010年3月19日,梁小姐委托律师向温小姐发函,称双方所签合同涉嫌避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要求另行商谈成交价等。
温小姐接函后委托本律师于2010年3月25日回函,称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梁小姐应当继续履行,否则梁小姐将过程违约。梁小姐接函后置之不理。期间,经双方及中介参与协商无果。
2010年4月20日,温小姐于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梁小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2万元,赔偿20%违约金19.2万等。同时,温小姐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
2010年4月中下旬,新“国十条”等调控措施出台,深圳楼市迅速降温,房价看跌。2010年5月,梁小姐主动通过中介联系温小姐,表示愿意按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被温小姐断然拒绝。此后,梁小姐仍无尊重事实及和解的诚意,再次向温小姐致函,歪曲事实,称温小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不退还定金!
起诉后,本律师已撰写文章《业主大变脸:3月反价不卖,5月倒指买方违约!》报道此案。近日,本案经福田法院开庭审理后,经法院调解,梁小姐除退还温小姐全部定金之外,另外赔偿温小姐5万元!
虽然相比于房价20%的违约金而言,5万元的违约金不算高,但相比于2万元定金来说,5万元的违约金显然比双倍返还定金要高。加之调解结案免去了判决、二审、执行的诉累,此外,避免了20%违约金遭法院依职权调整(低)的风险,5万元违约金的调解方案,也是不错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