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秦某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陈某将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一处房屋卖与秦某,但合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空白。
另查,诉争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的女儿,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权利转出方为牛某,转入方为陈某的女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10年1月8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陈某的女儿,陈某在与秦某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其对该房屋无处分权。陈某向秦某转让房屋的行为并未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追认,且陈某至今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故其与秦某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法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买方一定要严格审查卖方的主体资格,确保签约主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是所有权人授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