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必备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卖方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签约,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机会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履行的情况,酌定判决卖方赔偿买方差价损失19万元。
本起案件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居间协议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二是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卖方拒绝履约,买方可否主张差价损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名义上是居间协议,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受合同名称的影响,而与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有关。在本案中,居间协议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法院认定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按照两份合同的差价赔偿,这种差价是属于可得利益的范畴,卖方应当予以赔偿。